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其所在的工作机构名称改变时,应当重新任命;工作机构撤销的,应当予以免职;在职期间去世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离职或者退休的,应当提请免除其职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