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第二十条有效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并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