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提请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承办。考试结果应当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