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六条有效国家监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代理的人选不是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的,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命为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后,决定其代理主任的职务;(二)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