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代理的人选不是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命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后,决定其代理院长的职务;

(二)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