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5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5月30日
- 条文数
- 1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9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重大事项;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四)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五)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
(六)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八)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工作报告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调整方案;
(十一)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
(十二)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十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四)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报告。
对需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提前两个月向人大常委会提出。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二)该重大事项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决策方案;
(三)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依据;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业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论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相关信息,作出解释说明,根据需要可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重大事项议题需要作出个别调整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在闭会后将审议意见转送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依照本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及时报告的,人大常委会应当要求限期报告。
依照本规定应当经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擅自作出决定的,人大常委会应当要求其停止执行,并将重大事项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对违反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负面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