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确保不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相抵触。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业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论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相关信息,作出解释说明,根据需要可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