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有效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7月20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