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与有关方面沟通协商,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建议议题,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议题需要作出个别调整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