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与有关方面沟通协商,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建议议题,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重大事项议题需要作出个别调整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