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从实际出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