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提案人或者有关机关、机构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