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

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报告。

对需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提前两个月向人大常委会提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