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 制定机关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6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7月1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4月27日经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法律、法规对红色资源中涉及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文物、历史建筑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重要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和场所等不可移动资源;
(二)重要的档案、著作、手稿、报刊、声像资料以及其他实物等可移动资源;
(三)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由党委宣传部门召集,文化和旅游、党史研究、档案、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党校、网信、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机构组成,日常工作由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
党史研究机构负责红色资源的理论研究、史实认定。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红色资源档案的保护利用。
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类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类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开展红色资源传承教育。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投资、捐赠、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
第二章认定与保护
红色资源名录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名称、类型、保护等级、产权归属、历史价值、文化内涵、保护责任人等内容;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载明地理坐标等信息。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党史研究、档案、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机构定期开展或者依申请开展红色资源调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应当征求红色资源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建议名单经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
红色资源认定和分级分类保护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经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红色资源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际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红色资源权属不明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确定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保护责任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购买、租赁或者接受捐赠等方式对红色资源进行保护利用。
保护责任人应当对红色资源提供妥善的保存环境,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采取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在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保证红色资源不受损害;依法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意见。
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原则上实行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无法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依法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意见。
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提供鉴定咨询、修复指导、展览展示、专业培训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单位加强重要文献、声像资料、实物等红色资源的征集、收集。
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可以约谈未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的保护责任人,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传承与利用
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的研究、阐释,挖掘红色资源的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红色资源网络传播,利用网站、社交媒体、手机客户端等平台,构建红色资源传播体系,汇聚网络正能量。
鼓励党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通过红色资源现场教学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红色主题教育。
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设智慧博物馆、网上展馆等红色资源数字平台,开展体验式、沉浸式等形式的展览展示,为公众提供红色资源信息共享服务,扩大红色资源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具备开放条件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实行免费开放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发展和改革、经信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产业项目申请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投资基金。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投资建设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设施,传承红色基因,传播红色文化。
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类红色资源所有权人将其所有的红色资源捐赠或者有偿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农村建房审批条件予以易地安置且原宅基地不用于居住的,原宅基地面积不计入村庄规划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涂污、破坏、损毁、侵占红色资源的;
(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
(三)擅自设置、移动、涂污、篡改、损毁保护标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