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其所有的红色资源捐赠或者有偿转让给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收藏单位。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捐赠者物质或者精神奖励。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类红色资源所有权人将其所有的红色资源捐赠或者有偿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农村建房审批条件予以易地安置且原宅基地不用于居住的,原宅基地面积不计入村庄规划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