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