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认定与保护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污、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污、篡改、损毁保护标识。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