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认定与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划定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保证红色资源不受损害;依法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