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涂污、破坏、损毁、侵占红色资源的;(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三)擅自设置、移动、涂污、篡改、损毁保护标识的。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