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4月12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7月1日
- 条文数
- 4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月19日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党组织领导下,综合运用数字化技术等手段,在网格内组织实施综合治理、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疫情防控、便民服务、合法权益维护等组团式服务和管理的活动。
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市、县(区)、乡镇(街道)应当建立网格化服务管理议事协调机制,明确承担网格化服务管理日常工作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工作机构)。网格化工作机构负责研究和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担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宣传引导等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海洋与渔业、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各类便民、惠民等志愿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网格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
综合网格是指在社区以居民小区、居民小组、楼栋、路街等为基本单元,在行政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组或者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
专属网格是指以行政中心、产业园区、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商务楼宇、商圈市场等特定管理区域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根据海上网格化服务管理实际,可以组建海上专属网格,以船只编组、水产养殖海域或者相对固定的海上生产作业区域为基本单元划分。
专属网格实行属地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
网格划分和专属网格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有以下情形的,网格应当进行适时调整:
(一)网格所在村、社区规模调整的;
(二)网格内出现重大拆迁、人员流动变化的;
(三)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网格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社区干部中选任。
专职网格员可以由村、社区专职工作者担任或者由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统一招聘。
专职网格员应聘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一)为网格内常住村(居)民的;
(二)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
(三)具有一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专职网格员:
(一)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
(二)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兼职网格员一般由村、社区党员和村(居)民代表、小组长、楼道(栋)长、志愿者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的代表等人员担任。
网格指导员一般由负责联系村、社区的机关干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兼任。
(一)超出当地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
(二)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中应当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在工作中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和违反有关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的行为。
(一)网格、微网格名称及其区域范围;
(二)网格长、专职网格员等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监督举报电话;
(四)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公布信息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
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章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采集上报网格内人口、家庭、单位等基础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民声民情收集等工作,及时了解社情民意;
(三)排查网格内各类信访、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隐患,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化解或者上报;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网格内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等风险隐患开展排查,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处置或者上报,普及相关安全防范知识,及时发布安全预警信息;
(五)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特殊人群关爱服务;
(六)根据政务服务改革有关规定,为困难群众提供协办、代办、代跑等便民服务;
(七)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及时发现报告,同时启动微网格应急响应机制,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决定的其他事项。
确需临时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紧急事项,应当经同级网格化工作机构同意并明确纳入期限。
因情况变化确需退出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应当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同级网格化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退出。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未履行业务指导、经费保障和工作监督等职责的,同级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报经同级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对该事项作退出处理。
第四章网格联动和数字化
市、县(区)、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逐级受理、办理上报的需求事项。市、县(区)、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流转到网格化联动部门办理的事项,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并答复,法律、法规对办理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提出需求的单位和个人。
网格化工作机构对上报的需求事项处理情况应当建立督办和评价机制。
第五章保障措施
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市级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激励机制。
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薪酬保障和补贴发放的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专职网格员履行职责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招聘乡镇(街道)事业人员或者社区专职工作者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优秀专职网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