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发现或者接到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诉求、问题隐患,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无法解决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市、县(区)、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逐级受理、办理上报的需求事项。市、县(区)、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流转到网格化联动部门办理的事项,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并答复,法律、法规对办理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提出需求的单位和个人。
网格化工作机构对上报的需求事项处理情况应当建立督办和评价机制。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