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在工作中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和违反有关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