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第二十条有效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四)在工作中刁难服务管理对象;(五)其他违法和违反有关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的行为。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