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需要调整的,市、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评估审核,并根据评估审核的意见,对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进行调整,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因情况变化确需退出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应当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同级网格化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退出。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