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第二十五条有效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需要调整的,市、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评估审核,并根据评估审核的意见,对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进行调整,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因情况变化确需退出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应当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同级网格化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退出。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