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第二十六条有效对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专门的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提供信息技术支持,配置相应的经费,并加强工作监督。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未履行业务指导、经费保障和工作监督等职责的,同级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报经同级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对该事项作退出处理。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