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经济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4月15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7月1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2月11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24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林下经济是指依托森林、林木、林地及其生态环境,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以开展复合经营为特征的生态友好型经济,包括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
展的政策和资金的扶持力度,将林下经济发展纳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服务、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乡村振兴、卫生健康、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下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林下经济发展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配合做好林下经济发展工作。
(一)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林地;
(二)国家一级公益林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为I级的林地;
(三)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林地;
(四)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五)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以及生物廊道内的林地;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禁止开展林下种植、养殖的其他林地。
(一)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森林类别;
(二)不得导致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降低;
(三)不得造成水土流失;
(四)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五)不得影响珍贵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六)不得种植、养殖有害物种;
(七)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八)种植、养殖、林下采集、森林景观利用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国家和省尚未制定种植、养殖、采集、景观利用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
(一)发展中(彝)药材、食(药)用菌、经济林、蔬菜、花卉、饲草等林下种植;
(二)发展猪、牛、羊、鸡、鸭、鹅、蜂等林下生态养殖;
(三)采集和加工野果、野菜、野生菌等林下产品;
(四)发展森林游览观光、森林康养、森林人家、林家乐、农家乐等森林景观利用。
支持在适合区域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多种发展模式融合。
鼓励以定向培育商品林和定点集中种植方式发展天麻、茯苓、木耳等消耗木材量大的林下种植。
林下养殖对人类和其他动物具有危害性、攻击性的动物,应当与人类和其他动物聚居或者活动频繁区域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设立安全保障措施和标识标牌。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推广规范采集技术。禁止灭绝性采集、采挖野生道地药材;禁止采集和销售未成熟和过熟的松露(块菌)、松茸等珍贵野生食(药)用菌。禁止在自然保护地、公益林、采种母树林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割树脂、剥树皮、采松花粉。禁止采挖和买卖林下腐殖土。
经营者可以利用既有林间步道、护林防火道路、生产性道路、供电供水设施、林区生产生活用房等,修缮、改造成开展林下经济需要配套的相关基础设施,但不得影响原有设施基本功能。
鼓励经营者使用移动式、组装式经营管理和服务设施,但应当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加快制定和完善林下经济产品标准,引导建立标准化生产体系,加强林下经济产品安全日常检测,建立主要林下经济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逐步实现全过程电子化信息查询追溯。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培育市场潜力大、产业优势强、区域特色突出、产品附加值高的林下经济产品品牌,打造知名特色区域品牌和中国驰名商标。
支持林下经济经营主体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保护标识,参与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森林生态标志产品、道地药材认定。
鼓励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发展林下经济。支持创建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林地林木代管、统一经营作业等专业化服务,推动林下经济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
林下经济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在使用林地定额指标、贷款贴息、保险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办法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林下经济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资源保护责任。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大力宣传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先进经验,展示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发展模式。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下经济产品线上营销平台建设,推进传统营销模式与电商集群等新兴营销模式共同发展。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林下经济产品收集、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的物流体系。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科技、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下资源保育促繁研究、林下经济技术培训,建立林下经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
1991年4月26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