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大力宣传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先进经验,展示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发展模式。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