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林下经济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专利申请,加强林下经济知识产权保护。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科技、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下资源保育促繁研究、林下经济技术培训,建立林下经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