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经济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林下经济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