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下经济发展的领导,因地制宜制定林下经济发展规划,加大对林下经济发
展的政策和资金的扶持力度,将林下经济发展纳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服务、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乡村振兴、卫生健康、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下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林下经济发展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配合做好林下经济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