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发展林下经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森林类别;

(二)不得导致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降低;

(三)不得造成水土流失;

(四)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五)不得影响珍贵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六)不得种植、养殖有害物种;

(七)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八)种植、养殖、林下采集、森林景观利用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国家和省尚未制定种植、养殖、采集、景观利用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