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发展林下经济需要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房舍、通讯等基础设施,符合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条件和标准的,可以依法按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不符合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条件和标准的,按一般建设项目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经营者可以利用既有林间步道、护林防火道路、生产性道路、供电供水设施、林区生产生活用房等,修缮、改造成开展林下经济需要配套的相关基础设施,但不得影响原有设施基本功能。
鼓励经营者使用移动式、组装式经营管理和服务设施,但应当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