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经济促进条例第七条有效发展林下经济应当优先利用商品林地。禁止利用下列林地开展林下种植、养殖活动:(一)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林地;(二)国家一级公益林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为I级的林地;(三)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林地;(四)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五)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以及生物廊道内的林地;(六)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禁止开展林下种植、养殖的其他林地。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