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经济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州鼓励开展下列林下经济活动:(一)发展中(彝)药材、食(药)用菌、经济林、蔬菜、花卉、饲草等林下种植;(二)发展猪、牛、羊、鸡、鸭、鹅、蜂等林下生态养殖;(三)采集和加工野果、野菜、野生菌等林下产品;(四)发展森林游览观光、森林康养、森林人家、林家乐、农家乐等森林景观利用。支持在适合区域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多种发展模式融合。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