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2月14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2月14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6年10月24日株洲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9月28日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城镇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历史文化名村不适用本条例。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用地转用、耕地占补平衡、不动产权属登记等土地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做好村庄规划编制、风貌管控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宅基地审批等管理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文化旅游、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修改和管理;
(二)村庄资源和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筑保护;
(三)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和村民建房的施工与安全生产、工匠的监督与管理;
(四)收集整理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中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立档案;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权;
(六)其他。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和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人员组成。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人员在派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聘规划师、协管员或者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县域规划、乡(镇)域村镇布局规划、农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林业、水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建设、旅游、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编制村庄规划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规划区范围,自然村落布局、乡村产业用地布局、宅基地与农村居民点布局的合理安排和用地规模,住宅选址、层数、色彩与风格形态等规划要求;
(二)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垃圾收集、污水处理、畜禽养殖场所、殡葬用地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
(三)村庄的教育、医疗、养老、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
(四)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等自然资源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红色资源和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等具体安排。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村庄规划涉及村民小组的规划内容应当经村民小组讨论,并经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同意。
村庄规划编制所需经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未通过本条第二款程序的村庄规划,财政部门不得拨付经费。
第三章建设
在村庄集体土地上申请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踏勘、选址、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和宅基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经营性生产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临时建设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
(一)符合分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
(二)现有住房用地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四)向中心村、乡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居且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将原有宅基地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已享受征地拆迁补偿或者安置的;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
建房户违反约定,不主动退出旧宅基地的,履约保证金依照约定不予退还。
村庄建设应当立足村、村民小组的地名文化、历史文化等,传承、养成村庄文化。已有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护。鼓励公共建筑、村民住宅建设体现村庄文化特色。
第四章管理
村民委员会发现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处置工作。鼓励村民个人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村庄管理实行以人为本,分类管理。村庄已建成的区域以村容村貌整治、环境卫生管理为重点,改建期的区域以建房的规范与管理、风貌构筑为重点,未建设的区域、未来的居民社区和产业园区以规划控制为重点。
村庄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与道路保持距离、衔接自然;鼓励同时建设停车位、隔离带、辅道;不得临近道路建设围墙、挡坎、陡坡等影响视线、减损有效路面的设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制度,提供技术指导和免费培训。
村庄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餐饮、娱乐场所等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污水、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鼓励村、村民小组实行物业管理。
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自然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制定村庄治理计划,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损坏村庄的房屋、公共设施;
(二)乱堆、乱倒粪便、柴草、杂物,擅自砍伐或者毁坏树木花草,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
(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四)损坏文物古迹、古树名木;
(五)破坏、损毁、侵占山体、水域;
(六)破坏、污染饮用水源,污染水环境和大气环境;
(七)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
(八)其他严重破坏村庄规划和影响人居环境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不退出旧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村民小组组长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危害公共利益、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