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保证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适应工作需要,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奖惩。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用地转用、耕地占补平衡、不动产权属登记等土地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做好村庄规划编制、风貌管控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宅基地审批等管理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文化旅游、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