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妨碍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