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污水处理,推广村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技术,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污水再生利用。村庄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餐饮、娱乐场所等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污水、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鼓励村、村民小组实行物业管理。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