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以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为单元,对房屋外立面的色调风貌、饮水安全、垃圾处理等实施村庄治理,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自然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制定村庄治理计划,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