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农村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二)将原有宅基地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三)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四)已享受征地拆迁补偿或者安置的;(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六)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