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村庄建设审批权限和办事流程,实行审批手续集中办理。
在村庄集体土地上申请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踏勘、选址、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和宅基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经营性生产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临时建设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