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在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不退出旧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