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明确自然保护、村民建房管理要求、配套设施建设等基本内容。

编制村庄规划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规划区范围,自然村落布局、乡村产业用地布局、宅基地与农村居民点布局的合理安排和用地规模,住宅选址、层数、色彩与风格形态等规划要求;

(二)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垃圾收集、污水处理、畜禽养殖场所、殡葬用地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

(三)村庄的教育、医疗、养老、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

(四)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等自然资源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红色资源和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等具体安排。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