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村庄规划,进行村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城镇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历史文化名村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