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村庄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村庄的房屋、公共设施;
(二)乱堆、乱倒粪便、柴草、杂物,擅自砍伐或者毁坏树木花草,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
(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四)损坏文物古迹、古树名木;
(五)破坏、损毁、侵占山体、水域;
(六)破坏、污染饮用水源,污染水环境和大气环境;
(七)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
(八)其他严重破坏村庄规划和影响人居环境的。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