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收集村庄建设信息,资源与环境、公共设施等保护信息,做好处置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村庄规划建设违法行为。

村民委员会发现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处置工作。鼓励村民个人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村庄管理实行以人为本,分类管理。村庄已建成的区域以村容村貌整治、环境卫生管理为重点,改建期的区域以建房的规范与管理、风貌构筑为重点,未建设的区域、未来的居民社区和产业园区以规划控制为重点。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