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