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2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2月1日
- 条文数
- 3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社会化养老服务。
(一)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代办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体检、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家庭护理、安宁疗护等健康照护服务;
(三)关爱探访、生活陪伴、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法律咨询、识骗防骗教育等安全保障服务;
(五)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老年人需要的其他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投入,统筹安排各类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老年人卫生健康与医疗保障工作,实施和推动医养康养结合。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司法行政、教育、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或者章程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了解和反馈老年人服务需求信息和服务资源信息,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志愿服务、文体娱乐等活动,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家政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成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支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创新体制机制,发展普惠型居家养老服务。对承担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国有企业,在考核中充分体现功能类别、行业属性和社会贡献。
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同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实现互补共享。
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纳入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支持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闲置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公共用房等,依法建设或者改造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标识,用房配置标准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要求和建设标准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应当在首期项目主体工程中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自然资源部门对涉及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住宅项目进行规划方案审查时,根据需要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
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无偿移交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使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接收、运营和管理情况向区民政部门备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存量资源利用机制。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具体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通过城市更新或者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等方式增加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供给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适老化改造的宣传,制定家庭适老化改造标准,鼓励老年人家庭对其住宅和生活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给予补贴。
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家养老服务供需状况,逐步增加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内容,扩大服务对象的范围。
区民政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对象名单及其照护等级、服务标准。
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将有关信息与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对接。
公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开展业务对接、数据共享,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等信息互联互通。
鼓励社会力量接入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应急救援、远程安全监测等服务。
本市逐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免申即享"制度,按照政策的实施范围和条件,通过信息化手段精准匹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实现政策找人。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将养老政策、办事指引、评估结果、服务项目等信息定向推送给有需求的老年人。
老年人的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老年人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老年人无赡养人的,其监护人承担前款义务。无赡养人、监护人,或者赡养人、监护人无法提供照料的,实际共同居住人应当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
民政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提供应急救助和照护技能培训,心理健康咨询,临时或者短期照护服务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居家老年人按照规定给予助餐补贴。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发挥贴近住户的优势,根据业主意愿定期组织探访本小区的居家老年人。
(一)落实家庭医生签约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二)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健康教育、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提供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和多发病的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以及优先就诊、合理用药指导和预约转诊等基本医疗服务;
(四)为居家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者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远程医疗等居家医疗服务;
(五)为老年人提供中医诊疗、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中医药健康管理等服务;
(六)提高康复、护理床位占比。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管理、药品供应和医保政策,为居家老年人治疗、用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养结合机构开设安宁疗护病区、床位,为老年患者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护理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业务协作机制,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服务。
支持养老机构在失能、失智老年人住所设立家庭养老床位,提供专业护理服务。
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护理机构与养老机构建设医养康养联合体,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力量在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区域依法开设康复机构、护理站,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推广与长期护理保障相关联的保险产品。
支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上门服务费可以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上门服务费的参考价格。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家庭病床制度,将家庭病床服务开展情况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本市建立为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统一发布服务需求、志愿服务评价、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兑换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正常运作经费。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捐助等方式支持居家养老服务。
(一)建立健全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培训体系,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定期组织职业技能竞赛;
(二)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畅通养老护理员职业发展通道,完善养老护理员与职业技能等级配套的薪酬激励机制,设立养老护理员基本工资分级指导标准;
(三)建立养老护理员奖补津贴制度,对在本市从事养老照护工作满一定年限或者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四)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养激励机制,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入职奖励或者岗位补贴;
(五)建立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引入机制,鼓励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或者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鼓励社会团体、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并实施高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并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等级评定、政府购买服务、奖补资金发放等的参考依据。
探索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并常住本市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老年人享受本市居家养老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依法实施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