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要求、产权归属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要求和建设标准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应当在首期项目主体工程中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自然资源部门对涉及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住宅项目进行规划方案审查时,根据需要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

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无偿移交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使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接收、运营和管理情况向区民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