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社会化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