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镇(街道)应当至少配置一个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协调指导等综合服务功能,作为中心站点辐射周边村(社区);村(社区)应当至少配置一个居家养老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膳食供应、护理保健、精神慰藉、辅具配置、上门探访等居家养老服务。相邻的若干村(社区)和海岛所在地的镇,经区民政部门同意可以统筹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支持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闲置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公共用房等,依法建设或者改造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标识,用房配置标准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