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及绩效考核体系,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养老支付保障体系,统筹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投入,统筹安排各类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